慈溪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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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慈溪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慈溪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汽车、汽车零部件制造、研发、服务以及与产业相关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慈溪市及产业相关的周边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宗旨。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愿望与诉求,维护并代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并争取会员的正当利益及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促进慈溪汽车产业具有创新活力,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慈溪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慈溪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工作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市政府有关发展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同时多渠道收集国内外信息,为企业提供讯息、资料等多种服务。

(三)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向行业企业推荐高新技术,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和各类培训活动。组织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调查。

(四)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警,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展会和产业对接活动,推荐企业创名牌,推进标准制订,提高我市汽车零部件产品的著名度和竞争力。

(五)积极开展行业调查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为市政府制订经济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同时集中反映行业的共同愿望和呼声,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真正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六)通过协会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递行业资信,宣传行业、推介企业、扩大行业影响力。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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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届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表决并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理事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

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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