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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政贡献奖励实施细则根据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党〔2017〕6号)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计税年薪在5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被评为工业百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计税年薪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计税年薪在100万元(含)—150万元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60%予以奖励;计税年薪在150万元(含)以上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奖励申报 (一)申报材料 1、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附件1)。 2、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和职务证明。 3、高级管理人员地税征收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 (二)申报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就职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向所在地经发办(局)进行申报,由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盖章后,向市经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时间:2018年4月30日之前。 四、奖励审核兑现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 年度) 申报企业(盖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年薪个人所得税
镇(街道)、工业区经发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填报人: 职务: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