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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推进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奖励补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加快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智能制造,提升智能经济发展能力,提高区域信息化综合水平,根据《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党〔2017〕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两化融合”项目投入补助 (一)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息技术应用企业。 2、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具有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生产条件和资金保障,并实现信息系统正版化。 3、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4、项目软件投入在30万元(含)以上,并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补助标准 1、对申请企业开展企业信息化应用等级评定,对应起步建设、单项覆盖、集成提升、创新突破四个企业信息化应用阶段分别按照软件投入额(不含税)15%、20%、25%和30%给予补助。 2、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慈溪市企业“两化融合”项目补助申请书》(附表1); 3、财务投入明细表(附表2); 4、项目合同复印件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1、软件投入一般由软件购买费、软件实施服务费以及软件技术开发费组成,须有相应合同且有对应描述;同一信息化项目中,软件实施服务费用按不高于软件购买费用及软件技术开发费25%核算。 2、每个企业当年度只能报一个信息化补助项目,但可有多个子项目组成;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上级项目。 二、智能家电模组和软件补助 (一)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电企业。 2、智能家电应用模组采购在2000套以上并已进行产业化生产和销售。 3、智能模组是指具有WIFI、蓝牙、2G、3G、NB-IOT等数据通信功能的模组。 (二)补助标准 按智能模组采购费的30%和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的20%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智能模组采购合同复印件; 3、软件(APP、信息平台等)开发合同复印件; 4、财务投入明细表(附表2); 5、智能模组采购情况表(附表3); 6、产品销售相关证明材料; 7、提供产品照片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示范和贯标奖励 (一)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当年度列入宁波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提供上级文件或相关证书。 四、新注册智能制造服务公司补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当年度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 2、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 3、经评定认可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 (二)补助标准 每家公司给予5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服务合同复印件; 3、财务资料复印件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智能制造和信息化服务公司本地化智能改造服务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或信息化服务公司。 2、智能制造服务公司是指提供成套装备应用改造、智能装备系统集成、工艺流程改造等服务的公司;信息化服务公司是指提供产品追溯系统、产品研发管理系统、生产执行系统等信息化服务的公司。重点在生产制造领域的集成应用和信息化改造。 3、当年度为本市制造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信息化服务收入在30万元以上。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智能制造和信息化服务公司按其为本市制造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或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服务合同复印件; 3、慈溪市智能制造和信息化服务销售收入明细表(附表4); 4、代理其他产权的智能制造服务和信息化服务公司需提供相应代理资质; 5、服务总结材料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申报及审核兑现: (一)申报 2018年2月前,由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的审核及兑现 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验;经公示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七、其他说明 1、以上项目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2、两化融合补助资金为1000万元。 3、本细则涉及申报项目如同时申报其他本市级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