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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党〔2017〕6号)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导向: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及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二)企业条件:慈溪市注册的制造业独立法人企业(机构),其中申报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专项的企业须为规上企业,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立项: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且已纳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四)项目属地:项目建设地须在慈溪市区域内;


(五)设备、外购技术投资:在项目认定期内,计划项目设备、外购技术投资总额应在500万元(含)以上,且可奖励设备、外购技术投资额应在300万元(含)以上。


二、项目类型和奖励额度

(一)对申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列入计划时进行分类:


1、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专项:


由试点应用企业联合装备制造企业、装备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业信息工程软件开发应用公司、设备服务商等一家或多家共同实施,项目符合“工艺流程优化、自动化功能完备、智能测控装置广泛应用、系统集中控制”的智能制造总体发展方向;项目的自动化、智能化、创新性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重点支持设备技术改造与制造执行系统(EMS)、生产数据采集、分析、可视化软件等信息化应用相结合的项目;列入宁波市级智能制造中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专项自动列入本市试点专项,省智能制造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牵头组织实施或由我市智能制造工程和信息化服务公司承担的项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列入试点专项。


试点专项竣工后,按认定的可奖励设备、外购技术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六大细分行业及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投资项目:六大细分行业投资项目是指符合《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17年本)》(慈工推进办〔2017〕10号)中“智能家电、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关键基础件、智能成套装备、石墨烯及高性能稀土磁性、医疗器械”导向目录的项目;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项目是指列入“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专项试点的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清洁能源五个产业的投资项目,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慈工推进办〔2017〕10号文件执行,清洁能源产业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宁波市“3511”产业投资导向和智能制造评判标准(2017年本)》(甬工推进办〔2017〕19号)中“3.5清洁能源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


项目竣工后,按认定的可奖励设备、外购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3、“3+3”产业投资项目:是指符合《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17年本)》(慈工推进办〔2017〕10号)中“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项目。


项目竣工后,按认定的可奖励设备、外购技术投资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4、一般类工业投资(技改)项目:是指未列入《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17年本)》、《宁波市“3511”产业投资导向和智能制造评判标准(2017年本)》“3.5清洁能源产业”导向目录的其他投资项目。


项目竣工后,按认定的可奖励设备、外购技术投资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以上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按年初切块预算执行,若奖励总额突破预算,各项目实际奖励按比例扣减。


三、专项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一)专项计划申报


由各地经发办(局)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计划。


(二)评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依据《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17年本)》、《宁波市“3511”产业投资导向和智能制造评判标准(2017年本)》“3.5清洁能源产业”导向目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要求、企业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专家组确定每个符合条件项目的行业归类及项目类型,列入专项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审核奖励


列入专项项目计划并达到竣工条件的,企业在2018年1月10日之前上报项目验收材料。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经公示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项目竣工条件如下:


1、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购置设备、技术、项目类型等符合专项申报材料内容、认定时间和专家组评定结果;


2、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进入试生产阶段,且实际完成设备、技术投资总额不得低于专项计划下达投资数的70%且不低于500万元,且可奖励设备、技术投资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申报及完工验收材料

(一)专项申请材料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电子文档(附表1)一份,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申报材料(附表1: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设备购置进程表);


2、备案或核准文件(含项目调整批复)复印件。


(二)奖励审核材料


对申请奖励审核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验收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附表2)一份,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验收材料(附表2:奖励申请表、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备案或核准文件原件


3、申报专项计划时原投资设备明细表和经审批同意的设备调整清单。


4、企业承诺及所在地经发办(局)审核表


五、认定奖励投资审核说明

(一)认定时间


项目审核时,认定的设备和外购技术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安装或使用且已取得发票,付款按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发票认定时间为备案、核准项目文件中(包括项目变更调整)的项目建设期启始月初起至建设期结束月末止,发票及付款认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时间段。


(二)设备及外购技术认定范围


1、设备、外购技术投资总额认定:在项目认定时间内,生产性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智能仓储设备及特殊行业的净车间、生产专用空调机组等)、测试设备、外购技术、外购模具、二手生产性设备等投入,还包括货梯、普通搬运车、起重机、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光伏发电设施及自备发电机组等)、空压机、冷却塔、锅炉等辅助性生产设备投入,商务乘用车不包括在内。除技术转让外,上述设备需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未按规定核算的一律不予认定。实际设备使用地不在慈溪市区域内和关联企业之间的设备转让,不予认定投资额。


2、可奖励项目设备、外购技术投资额认定:在项目认定时间内,单台(套)金额2万元(含)以上生产性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智能仓储设备、特殊行业的洁净车间、生产专用空调机组)、测试设备、外购技术。不包括模具、货梯、货运车、普通搬运车(具备自动化、智能化功能的搬运车除外)、起重机、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光伏发电设施及自备发电机组等)、空压机、冷却塔、锅炉、普通空调等辅助性生产设备和二手生产性设备;不包括已享受其他本市级扶持政策设备、外购技术投入。认定的可奖励项目主要设备(外购技术)名称与数量必须要与申报专项计划时在原投资设备明细表(或调整表)范围之中。


3、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以购入的材料、配件发票金额作为核定依据,自制设备需做好归集(须在“在建工程”账户按设备分项单独核算,核算内容包括直接材料、人工和相关费用(水、电、折旧),核算内容必须逐月如实核算,未按规定核算或核算内容不全的不予认定投入)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自制设备还需提供组成此设备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需会计事务所出具单独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


4、列入投资额的外购技术,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外购技术,并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等,在财务上应列入“无形资产”科目。


5、投资额计算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6、在认定时间内已取得发票且付款金额达到发票金额90%(含)以上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认定可奖励投资额;在认定时间内付款金额不到发票金额90%,按实际付款金额认定可奖励投资额;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重复认定;


7、鼓励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采购设备,在认定时间内,企业实际付款金额达租赁合同金额70%以上,按合同金额全额认定可奖励投资额;付款金额不到合同金额70%,按实际付款金额认定可奖励投资额;


8、因特殊生产(例如无菌、无尘等生产工艺)要求实施的洁净车间建设而配置的设备、装置等,不受单台(套)金额2万元限制,具体包括无尘净化车间进风系统:新风过滤箱,中央净化空调,净化增压箱;回风系统:回风口,过滤初效器,中效回风箱;空气清新机;风淋室,货淋室;垂直层流工作台,层流罩(FFU),洁净棚(可移式净化工作棚),自净器,净水处理设备及用于医疗器械(药品)生产所需的分区分隔材料等,企业须提供洁净车间总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财务投入资料。


六、其他


(一)现场验收中通用设备须贴上含有设备名称、型号、厂商、出厂日期等信息的设备标识牌,非标、自制设备应自制相应标识牌,无标识牌不予认定。


(二)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对照申报专项计划投资设备明细表发生了主要生产性设备(外购技术)名称及数量的变化,实际金额较计划额减少在10%(含)至30%(含)的,或实际金额较计划额增加在10%(含)以上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将项目调整报告(见附件5)报市经信局,经审核同意后,作为竣工奖励审核的依据。


(三)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


(四)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附表:


1. 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申报材料(附表1-1、1-2、1-3、1-4)


2. 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验收材料(附表2-1、2-2、2-3)


3. 慈溪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培育试点专项项目(2017年度)申报书


4. 企业承诺及所在地经发办(局)审核表


5. 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项目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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